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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995绿色食品 橙汁和浓缩橙汁

2008-02-17   查看次数:555

290-1995绿色食品 橙汁和浓缩橙汁

  绿色食品 橙汁和浓缩橙汁  

英文名称

   

标准编号

  NY/T 290—1995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995-10-01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归口单位

  农业部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华南热带作物产品加工设计研究所  

  刘敬齐  

标准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 橙汁和浓缩橙汁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绿色食品  橙汁和浓缩橙汁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橙汁、浓缩橙汁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橙汁和浓缩橙汁。

2  引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5  食品中着色剂的测定方法

    GB 6194  水果、蔬菜可溶性糖测定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0790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 12284  水果、蔬菜制品  铜含量的测定  光度法

    GB 12287  水果、蔬菜制品  锡含量的测定

    GB 12293  水果、蔬菜制品  可滴定酸度的测定

    GB 12295  水果、蔬菜制品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折射仪法

3  术语

3.1  绿色食品

    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3.2  绿色食品甜橙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甜橙。

3.3  绿色食品原橙汁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原橙汁。

3.4  绿色食品浓缩橙汁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浓缩橙汁。

4  产品分类

4.1  绿色食品橙汁:原橙汁含量100%

4.2  绿色食品浓缩橙汁:原橙汁含量600%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5.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1

 

 

   

   

   

浓缩橙汁

   

颜色由浅黄色到橙黄色;

原橙汁色泽鲜艳纯净犹如新鲜橙囊;

浓缩橙汁复水到原橙汁浓度的橙汁,色泽稍不如原榨橙汁

具有原橙汁经浓缩加工后应有之色泽,颜色由黄色到深橙黄色等

   

具有新鲜压榨橙汁特有的香气

具有新鲜原橙汁经浓缩加工后特有的香气

   

具有新鲜甜橙所特有的滋味,无异味

具有新鲜原橙汁经浓缩加工后所特有的滋味,无异味

外观形态

具有一定的混浊度,其浊度均匀适宜,准许有少量的沉淀

呈均匀粘稠状,无明显分层,不得有不能摇散之结块现象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充填量

规定量±4%

规定量±4%

复水性

加水后,呈均匀混合

加水后,呈均匀混合

5.3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2

   

   

   

浓缩橙汁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射仪法)%

10.0

61

总酸(柠檬酸计)%

0.31.0

2.06.5

总糖(以转化糖计)%

8.0

40

甜味剂糖精钠,g/kg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苯甲酸钠含量,g/kg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山梨酸含量,g/kg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着色剂,g/kg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As)mg/kg

0.2

0.2

(Pb)mg/kg

0.3

0.3

(Cu)mg/kg

5.0

5.0

(Sn)mg/kg

100

100

注:表2中浓缩橙汁的砷、铅、铜和锡4项指标是复水到原橙汁浓度(可溶性固形物≥10.0%)测定的。

5.4  微生物学要求

5.4.1  罐装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5.4.2  瓶装和软包装微生物学项目应符合表3规定。

3

   

   

细菌总数(菌落数),个/mL

大肠菌群,个/100mL

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等)

100

6

不得检出

    注:浓缩橙汁指标是复水到原橙汁浓度(可溶性固形物≥10.0%)测定的。

6  试验方法

    本试验所用水是指蒸馏水或相同纯度的水,所用试剂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分析纯。

6.1  取样

    见第7章检验规则。

6.2  感官检验

6.2.1  感官检验方法

    橙汁的感官检验以36个样品为一组,提供给3名以上经验丰富的评尝员。

    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100mL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透明度、浊度,检查其有无可见杂质。

    被测样品容器开启后,倒入洁净的样品杯中,立即用嗅觉仔细鉴别被测样品的气味,用味觉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每次品尝样品前,须用清水漱口。

6.2.2  检验结果的评定

    感官检验结果汇总评定见附录A。规定80分以上的为绿色食品。

6.3  理化检验

6.3.1  可溶性固形物的检验按GB 12295规定执行。

6.3.2  总酸的检验按GB 12293规定执行。

6.3.3  总糖(以转化糖计)的检验按GB 6194规定执行,样品直接取橙汁。

6.3.4  甜味剂糖精钠的检验按GB/T 5009.28规定执行。

6.3.5  苯甲酸钠的检验按GB/T 5009.29规定执行。

6.3.6  山梨酸的检验按GB/T 5009.35规定执行。

6.3.7  着色剂的检验按GB/T 5009.35规定执行。

6.3.8  砷的检验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6.3.9  铅的检验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6.3.10  铜的检验按GB 12284规定执行。

6.3.11  锡的检验按GB 12287规定执行。

6.3.12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按GB 4789.26规定执行。

6.3.13  细菌总数的检验按GB 4789.2规定执行。

6.3.14  大肠菌群的检验按GB 4789.3规定执行。

6.3.15  致病菌的检验按GB 4789.5GB 4789.10规定执行。

6.3.16  商业无菌的检验按GB 4789.26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须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  交收检验

7.2.1  交收检验以每班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每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610(罐、盒)

7.2.2  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净重,微生物项目。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料;

    b)配方或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包括感官、理化和微生物学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取样同交收检验取样。

7.4  判定原则

    检验结果中任一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者,可在该批次中抽取两份样品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但微生物学项目不准复验。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7.5  仲裁检验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裁单位,进行检验、判定。

8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8.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应按GB 10790标准中第5章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绿色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

8.2  销售包装外观形态:瓶身整洁、标签端正,瓶盖不得有明显的锈斑;罐身外表不得有明显擦伤,封口严密,商标图案清晰。

8.3  产品标签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具体标注按GB 7718执行。

8.4  本产品在贮存过程中按照GB 10790标准中第6章规定执行,铁桶装浓缩橙汁,在05℃或-515℃条件下贮存。

8.5  本产品在贮运过程中,不得接近热源。

8.6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贮存条件下,瓶装和软包装产品为5个月,罐装为10个月,铁桶装浓缩橙汁为8个月。

版权所有:COPYRIGHT2006 淮南市农业委员会副食品办公室
技术支持:上海博纳新技术研究所、上海复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