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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已于2002年12月28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新农业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新时期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农业与农村法制建设的新篇章,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现行农业法是1993年7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农业法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推进农业生产发展和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科技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阶段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阶段,是深化改革、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经济体制的阶段,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阶段。为了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任务的变化,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更好地向前发展,需要对现行农业法加以修改。 这次修改《农业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经济体制,调整和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发展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贯彻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以促进和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在修改工作中,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近年来党在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认真总结各地方和广大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继续把大农业作为调整范围,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统筹加以考虑,进一步加强了《农业法》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基本法的地位。注重立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为今后的改革与发展留有空间。还参照借鉴了一些国家农业基本法的立法经验,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相衔接。 新农业法共有13章99条,比修改前增加了4章33条,保留了现行农业法中行之有效的主要条款,调整、充实和完善了一些条款,增加了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条款,删除了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和已有新的法津规定的条款。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中央提出,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这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调整,是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是农业法修改中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国家对退耕还林还草等提供补助。二是制定和实施农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优势,调整农业生产区域布局。三是国家引导和支持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内部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农业。四是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五是国家扶持农村二、三产业和小城镇发展,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六是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带动,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一体化经营。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也是这次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的规定:一是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二是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发展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三是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四是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采取措施保障农产品运输通畅。 三、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 提高农产品质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是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这次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规定:一是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二是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支持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四是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补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五是保护产地环境。六是对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使用制度。 四、关于粮食安全 我国是人口大国,解决吃饭问题只能依靠自己。粮食安全始终是国家安定、经济繁荣的根本保障,对这个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放松。 这次修改新增加了“粮食安全”一章,主要的规定:一是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三是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四是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五是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五、关于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我国农业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农业生产力总体水平还不高,支持农业,保护农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农业的支持保护,还要受到有关规则的制约。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是农业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这次修改将现行农业法中“农业投入”一章改为“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主要的规定:一是确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规定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的基本内容。二是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审计监督。三是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四是规定促进农产品出口的扶持措施,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某些农产品大量进口对国内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害。五是鼓励和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六是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七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八是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九是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 六、关于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依靠贯彻落实“科教兴农”方针,依靠提高农民的素质,当前,必须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与教育工作。 这次修改在现行农业法的基础上,对“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一章增加了新内容,主要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二是国家鼓励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三是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四是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的农业技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工作经费。五是国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六是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支持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职业培训。 七、关于保护农民权益 依法保护农民权益,事关农业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近年来又采取了许多政策措施,不断加强保护农民权益的工作。 这次修改新增加“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在现行农业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主要的规定:一是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不得向农民集资;不得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农村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也不得通过学校向农民收费;土地征用应当保护农民权益,依法给予补偿,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三是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决定程序,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四是向农民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产品收购单位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价款时非法扣缴任何费用。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先行赔偿。五是当农民权益受到侵犯时,为农民提供充分的行政或者司法救济手段。 八、关于农村经济发展 农业法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基本法,应当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方面做出规定,以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这次修改新增加“农村经济发展”一章,主要的规定:一是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方针,扶持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二是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流动,不得为农民进城务工设置障碍。三是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四是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增加扶贫资金投入,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九、关于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这次修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一章,主要是围绕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主要的规定:一是结合各地实践经验,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原则等问题。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少地方已有相当程度发展,有效地将分散的家庭经营与市场联结起来,在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组成的,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对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二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三是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成立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个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新农业法,体现了十六大的精神,适应了新世纪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代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农业法的贯彻实施为落实中央提出的农村小康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法。第一,要充分认识农业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第二,要认真抓好农业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第三,要将农业法的贯彻实施与贯彻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结合起来,将法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第四,要抓好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第五,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做到有法必依。 让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农业和农村工作实际,抓好农业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 来源于2003年2月22日《农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