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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业法》系列讲座(五)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2007-08-29   查看次数:2087

新《农业法》系列讲座(五)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日期:2003-01-17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


 


    
    
改革开放20多年来,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一直是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近年来,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已经成为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
    
通过结构调整,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种植业结构由以粮食为主转变为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全面发展,农业内部结构由以种植业为主转变为种植业和林牧渔业共同发展,农村经济结构由以农业为主转变为农业与非农产业协调发展,农业的区域比较优势和规模优势逐步得到发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大提高了农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但是,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仍然是结构不合理,农产品的品种品质、农业区域布局、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不能适应新阶段的发展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产值结构不合理。二是劳动力就业结构的不合理。三是农民收入构成的不合理。四是区域特色突出不够。
    
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央明确提出,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调整的重点是,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畜牧业发展,发展农产品加工,优化农业区域布局,调整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等。调整的目标是,通过农业区域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通过农产品结构调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加快实现我国农产品的优质化和专用化;通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通过农村就业结构调整,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为此,新《农业法》针对当前结构调整中的突出问题,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问题,作为这次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并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以及政府部门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的职责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新《农业法》的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的职责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同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尽快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农业的经济效益,是新阶段我国农业继续发展所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新农业法规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是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在此基础上,新《农业法》还明确规定了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分别是:种植业应当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林业要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同时要加快发展畜牧业,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为了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新农业法同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调整品种和品质结构,关键是要推广优良品种。新《农业法》规定,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新《农业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来源于2003117《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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