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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特别是精深加工,这是农业结构调整的根本出路。 由于我国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发展滞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相脱节,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还很低,1997年我国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仅为0.79:1。在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产值一般相当于农业产值的3--4倍。目前我国初级农产品出口率占80%,深加工产品出口只占20%,而荷兰深加工产品出口占到了75%。这说明,中国农产品加工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不仅有助于克服农产品“卖难”,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而且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还可以有力地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但我们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目的,不仅仅是着眼于当前解决农产品卖难和农民增收的困难,更是着眼于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增强农业的竞争力,加快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进程。为此,新农业法将原农业法第四章由“农产品流通”改为“农产品流通与加工”,并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方向,规定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传统的农产品加工业是“农民生产什么,企业加工什么,消费者就消费什么”,而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则是“消费者需要什么,企业就加工什么,农民就生产什么”。所以,新农业法规定,农产品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同时,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并通过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二是明确了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规定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实践证明,市场流通不畅,是结构调整的直接制约因素,在农产品供过于求、出现卖难的情况下,建立多种经营方式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是促进结构调整的关键。新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为了完善批发市场的功能,提高批发市场的档次,前不久,农业部等六部门还专门下发通知,对“十五”和今后—段时期我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 三是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疏通“绿色通道”。新农业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四是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新农业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来源于2003年1月20日《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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