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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根据这个精神,修订后的农业法新增加了“农村经济发展”一章,主要规定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流动,不得为农民进城务工设置障碍。 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的利益,必须努力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这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问题,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发展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水平与建国后前30年相比,有了显著提高,到1999年底,我国城市已达668个,建制镇18800个,市镇总人口3.8亿人,城镇化水平即市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达到30.4%,比1978年提高了12.5个百分点。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目前的城镇化水平还不高,不仅低于发达国家75%的水平,而且低于世界平均44%的水平,同时也低于发展中国家37%的平均水平。通过城镇化发展,一方面,农民进入城镇后,随着收入来源增多,收入水平将会提高;另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相应增加农业劳动力人均占有的自然资源,有助于从事农业的劳动者收入提高。此外,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不仅有利于农业,也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全局。为此,新农业法规定,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乡镇企业的布局非常分散,约有80%设在村庄,12%设在集镇,7%在建制镇,1%在县城。为了繁荣小城镇经济,新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新农业法还规定,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 来源于2003年1月20日《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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