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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政策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在农产品贸易方面,要按照有关规则和承诺开放国内的农产品市场,同时也要利用这些规则,采取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在与他国发生贸易争端时,要依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程序来解决问题。 “农业补贴”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通常是指政府采取行政手段,依靠财政政策支持农业的发展,目的是为保证粮食安全、农产品价格稳定和保障农民收入。对农业实行保护性政策,这在世界各国中是比较通行的做法,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始终对本国农业发展、农民收入采取高保护政策。据世贸组织统计,仅从每年可计算的农业补贴看,美国为512亿美元,欧盟为209亿美元,日本为204亿美元。据经合组织统计,1996年至1998年间,每个专业农民一年获得的生产者等值补贴为:日本2.3万美元,欧盟1.7万美元,美国1.4万美元。 我国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刚刚加入世贸组织,对农业和农产品的保护期虽然比较短,但为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相衔接,新农业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在规定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的主要内容时,确立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新农业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是对促进农业对外开放和发展农产品国际贸易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作了相应规定。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 三是为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保护成员和行业利益,提高农产品竞争力,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发挥协调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来源于2002年1月22日《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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