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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业法系列讲座(十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007-08-29   查看次数:2526

新农业法系列讲座(十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日期:2003-01-24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


 


    
新农业法在现行农业法的基础上,对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一章增加了新的内容。
    
一是确立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
    
党的十六大将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新农业法规定,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二是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保护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任务。
    
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防止土地沙化,新农业法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三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方面的责任。
    
新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林地、草原、水域及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责任。
    
新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
    
五是确立了国家对退耕农民、转业渔民提供补助制度。
    
新农业法规定,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来源于2003124《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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