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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科发〔2009〕2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35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就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农业生产主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规范化管理,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管理工作的综合体现。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农业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必要条件。各级农业部门要围绕农业转型升级,把做好产地准出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放心消费,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至2012年,全省建立完善农业生产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农产品生产单位全部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农业政策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联动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责任农技人员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建立农业生产环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市场准入工作的有效对接。
三、产地准出管理主要内容
农产品产地准出内容包括产品上市销售前,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的监控工作。生产主体按照“有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产品标识”(简称“五有”)和开展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要求,规范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按照保障不同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制定并严格实施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生产记录审核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方面因素,明确标准化管理要求,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2.落实管理人员。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日常质量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督促整改。农产品生产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要掌握全面的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承担本单位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和产地准出放行审核工作。
3.建立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单位按照我厅《关于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通知》(浙农科发〔2007〕19号)格式,真实全面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严格记录管理,记录保存二年。各地参照省提供的统一格式,印制记录文本,加强指导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三品”获证单位全面建立生产记录。农产品销售前,应当对即将出售的农产品的生产、用药等记录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生产标准和停药期规定的,经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放行准出。
4.开展质量检测。农产品生产单位实行上市农产品检测制度。对有快速检测方法标准的质量指标,生产者应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目前尚无快速检测方法的质量指标,生产者应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并按照生产规模和重要质量指标监控的要求,确定检测批次;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生产单位具有检测条件,可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检测的,应配备质检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5.规范包装标识。上市销售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除鲜活畜、禽、水产品以外,获得“三品”认证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6.实行质量追溯。按照《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8〕78号)要求,实施供证供票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市销售的农产品,按规范出具产地证明、质量证明(自检结果报告,或委托检验、检监测结果报告,或有效期内的“三品”证书)。县级农业部门统一印制产地证明,并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出具产地证明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四、推进产地准出管理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农业生产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发展和管理水平提升等多个方面。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领导,紧密结合有关农业重点工作,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落实专门机构或牵头单位,负责产地准出管理的组织协调,并按照产业类别,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产地准出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局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主体基本情况,结合乡镇“三位一体”农业服务机构建设,深化责任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明确与每个生产主体联系的监管责任人,切实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监管与服务。各地要积极与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加强与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的有效对接,努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2.开展准出示范,强化指导服务。经各地推荐,我厅选择部分蔬菜、茶叶、水果、畜禽产品共104个生产单位作为2009年省级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见附件);确定仙居、萧山、磐安、长兴、海盐、苍南、常山、开化县为整体推进产地准出管理示范县(市、区)。各地要在加强省级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指导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基础条件好、产业代表性强、产品信誉好的单位,按照上述产地准出管理内容要求,建立规范化管理示范点。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产地准出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强对规范化管理示范点、获得“三品”认证单位和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的指导服务,统一印发农产品产地证明,帮助他们完善管理制度,开展质量管理和检测技术培训,提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水平。
3.建立联动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各地要建立产地准出管理与农业支持政策联动机制,将实施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作为申请和安排农业标准化、农业产业提升等各类扶持项目的必要条件。从2010年起,申请县级以上农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必须达到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产地准出管理,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加强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抽检,组织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序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