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政策出炉
发布时间:2009-12-17   点击率:1175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近日县农业经济局、县国土资源局联合转发了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同时下发了《海盐县设施农用地申请表》(盐土资发〔2009〕55号)。
    《通知》规定:凡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其中,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实行规模控制,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允许在其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
    《通知》同时还规定了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程序、申请设施农用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受理机关,明确了乡镇政府的审核事项、县农业部门、县国土地部门的审查事项及县人民政府的审批事项。要求依法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确保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规范用地。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设施农业或养殖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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