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肉鸭饲养技术是提高鸭肉品质,提高肉鸭生产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措施之一。为了加快肉鸭产业的发展,推进肉鸭产业化进程,使广大消费者食用安全优质的肉鸭产品,特制定肉鸭饲养标准。
DB330421/T28《肉鸭》标准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商品鸭及冻鸭肉;
——第二部分: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第三部分:主要疾病防治技术规程。
本部分代替:DB330421/T28.3-2004
本部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为DB330421/T28的第三部分。
本部分由嘉善县农业经济局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嘉善县畜牧兽医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顾立维。
本部分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DB330421/T28.3-2004
肉鸭 第3部分 主要疾病防治技术规程
1 范围
DB330421/T28.3的本部分规定了肉鸭主要疾病防治原则和技术措施。
本部分适用于肉鸭主要疾病的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0421/T28.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DB330421/T28.2 无公害肉鸭 第2部分: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质量标准》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兽药
用于预防、治病、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血清、菌(疫)药,诊断液等生物制品;兽用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3.1.1 饲料药物添加剂
为了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驱虫药、抑菌促生长类等。
3.1.2 疫苗
由特定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
3.1.3 消毒防腐剂
用于杀灭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染的药物。
3.2 休药期
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3.3 最高残留限量
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mg/kg,或ug/kg,ug/1)。
3.4 动物疫病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5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4 疾病预防
4.1 卫生消毒
4.1.1 养鸭场的环境质量
应符合NY/T388的要求,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4.1.2 养鸭场卫生要求
4.1.2.1 蛋鸭场的消毒和病害肉尸的无害化处理按照GB/T16569和GB16548规定执行。
4.1.2.2 鸭场、鸭舍入口处设有消毒池(区),洒上生石灰或2%-3%烧碱水溶液,定期更换,每周2-3次。鸭舍周围及场院内下水道、污水池、垫料堆放场用消毒防腐剂消毒,每月1-2次。
4.1.2.3 非鸭场饲养管理人员不得随便出入鸭场,进入鸭场的人员应更衣换鞋,经消毒池或紫外线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鞋、衣物应用消毒液浸泡,2-5%漂白粉水溶液(含有效氯25%-30%)或1:800-1500氯毒杀水溶液,每周1-2天。
4.1.2.4 鸭舍消毒:一个饲养期结束后,应清除鸭舍内垫料,对舍内地面、墙壁、舍顶进行清扫,地面、墙壁用2%-3%烧碱水溶液消毒,舍顶用氯制剂消毒,空舍(有密封条件)也可采用熏蒸方法(甲醛和福尔马林原液)消毒。饲养期可用氯毒杀水溶液(1:1200—2000浓度)带禽喷雾消毒。
4.1.2.5 饲养用具、饮水器、料盒、鸭笼定期清洗后用消毒液喷洒消毒,可用2%-5%漂白粉水溶液(含有效氯25%,30%)、1:800-1500氯毒杀水溶液,每周1-2天。
4.1.2.6 定期对鸭场进行灭鼠、杀虫,控制其他动物入内。
4.2 饲料和饮水的要求
应符合DB330421/T28.2的要求。
4.3 饲养管理
蛋鸭养殖过程中的管理应符合DB330421/T289.2的要求。
4.4 免疫程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免疫工作。肉鸭免疫程序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免疫日龄 |
疫苗名称 |
接种方法 |
注射剂量 |
开食前 |
精制雏鸭病毒性肝炎抗体 |
皮下注射 |
0.5ml/羽 |
7-10日龄 |
禽流感灭活疫苗 |
皮下注射 |
0.5ml/羽 |
17-]8日龄 |
鸭瘟活疫苗 |
肌肉注射 |
1ml/羽 |
5 兽药使用准则
5.1 基本原则
养鸭场应按照DB330421/T8.2的要求加强饲养管理,增加肉鸭自身的免疫力,贯彻“预防为原则,必要时经兽医诊断后用药治疗。对肉鸭进行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时所用的兽药应符合《中华认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麦标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2 其他原则
使用兽药时还应注意以下原则:
a)允许使用附录A中兽药(参照NY5030),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药物使用应在兽医指导下进行。
2)严格遵守规定的用途,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
3)休药期不得少于附录A中规定的时间。
4)本部分附录A中对休药期未作规定的为保证屠宰后鸭组织中兽药残留符合限量规定,应在停28天后屠宰食用。
b)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c)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兽药。
d)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己淘汰的兽药。
6 疫病监测、控制和扑灭
6.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作常规监测。
6.2 一旦肉鸭发生异常状态应及时诊断、治疗。
6.3 发生疫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执行。
7 记录
每批次肉鸭应有相关的饲养记录,内容包括:肉鸭品种、来源,引入日期、数量,发病,死亡日期及药状,用药品种、剂量、给药方式、免疫时间、疫苗品种、防治剂量、疫苗生产厂及批号。所有记录清群后保存2年以上。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无公害食品肉鸭饲养允许使用的药物
表A.1 无公害食品肉鸭饲养中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
类别 |
药品名称 |
用量
(以有效成分计) |
休药
期天 |
抗
菌
药 |
盐酸金霉素
Chlortetracycline hydrochloride |
20g/1000kg-50g/1000kg |
7 |
硫酸粘杆菌素
Colistin sulfate |
20g/1000kg-20g/1000kg |
7 |
吉他霉素
Kita samycin |
促生长,
5g/1000kg-10g/1000kg |
7 |
土霉素钙
Oxytertracyline calcium |
混饲10g/1000kg-50g/1000kg
10周龄以下使用 |
7 |
抗
球
虫
药 |
地克珠利
diclazuril |
1g/1000kg |
|
盐酸氯苯胍
Fobenidine hydrochloride |
30g/1000kg-60g/1000kg |
5 |
表A.2 无公害食品肉鸭饲养中允许使用的治疗药
类别 |
药品名称 |
剂型 |
用法与用量
(以有效成分计), |
休药
期天 |
抗
菌
药 |
硫酸安普霉素
Apramycin sulfate |
可溶
性粉 |
混饮,0.25mg/L-0.5mg/L,连饮5天 |
7 |
硫酸粘杆菌
Colistin sulfate |
可溶
性粉 |
混饮,20mg/L-60mg/L |
7 |
恩诺沙星
enrofloxacin |
溶液 |
混饮,25mg/L-75mg/L,2次/天,连用3—5天 |
2 |
氟苯尼考
florfenicol |
粉剂 |
内服,(20-30)mg/kg体重,2次/天,连用3~5天 |
30天
暂定 |
吉他霉素
Kita samycin |
预混
剂 |
100g/1000kg-300g/1000kg连用5~7天,不得超过7天 |
|
盐酸沙拉沙星
Sarafloxacin hydrochloride |
溶液 |
20-50mg/L连用3-5天 |
|
延胡索酸泰妙菌素
Tiamulin fumarate |
可溶性粉 |
混饮,125mg/L-250mg/L连用3天 |
|
磷酸泰乐菌素
tylosin |
预混制 |
混饲,26g/1000kg-53g/1000kg |
5 |
酒石酸泰乐菌素
Tylosin tartrate |
可溶
性粉 |
混饮,500mg/L连用3-5天 |
1 |
抗
寄
生 |
地克珠利药
diclazuril |
溶液 |
混饮,0.5mg/L-1mg/L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