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农业标准规范—嘉善杨庙雪菜—产品质量

2010-06-28   查看次数:1592

   

《嘉善杨庙雪菜》共分两部分。

——第1部分:腌制技术规程

——第2部分:产品质量

本部分为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DB 330421/T035.2-2006

为促进和规范我县雪菜产业的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杨庙雪菜原料规范化无公害生产的基础上,规定了传统坛装杨庙雪菜腌制技术要求、产品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以期为市场和雪菜的精加工提供良好的原料

本部分由嘉善杨庙镇雪菜专业合作社提出。

本部分由嘉善杨庙镇雪菜专业合作社、浙江大学食品系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国荣、应铁进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 330421/T035.1-2006


嘉善杨庙雪菜

2部分 产品质量

1 范围

本部分别规定了嘉善杨庙雪菜的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包括产品分等、坛装杨庙雪菜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嘉善县范围内的传统嘉善杨庙雪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54       酱腌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8406.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DB330421/T014      杨庙雪菜无公害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3 产品分等

嘉善杨庙雪菜按原料和腌制质量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

4 坛装嘉善杨庙雪菜质量要求

4.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1  感官要求

等级

菜梗

色泽

形态

口味

清洁度

优等品

深黄色或棕黄色有光泽

形状均匀,菜棵大小适中,菜梗肉质厚实,菜叶基本无斑点,无烂菜。

香气自然、鲜嫩香脆、酸咸适中

无肉眼可见泥沙或其他杂质

合格品

棕色,略暗

形状一般,菜棵偏大,肉质偏老,斑点少于10%。无烂菜。

香气自然、口感鲜脆但偏老,无异味

口感略带渣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食盐(以氯化钠计)/

613

总酸(以乳酸计)/

0.31.5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 Pb / (mg/kg)

1.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 (mg/kg)

20

农药残留

应符合GB18406.1DB330421/T014规定要求

4.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3 微生物指标

  

  

大肠菌群  /MPN/100g

9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

采用手感、目测、鼻嗅、口尝等方法综合判定。

5.2 农药残留测定

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测定,可用快速检测法进行定性检测。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以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检验结果为准。

5.3 总砷、铅、亚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54规定方法检验。

5.4 食盐

GB/T 12457规定方法检验。

5.5 总酸

GB/T 12456规定方法检验。

5.6 大肠菌群、致病菌

GB/T 4789.3GB/T 4789.4 GB/T 4789.5GB/T 4789.10规定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和抽样

以同一原料来源的同一批次腌制的雪菜为一组批。从同一组批中随机抽取样品。取样数量坛装雪菜为千分之一,散装雪菜为千分之三(按重量计)。不满一千者,以千计量。

6.2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收购检验和型式检验。

6.3 收购检验

感官、等级、农药残留每批必检。

6.4 型式检验

6.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

b)     加工企业与腌坯供应者建立长期原料基地关系时;

c)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4.2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4章全部项目。

7 判定规则

7.1 收购检验

符合感官指标要求,且农药残留定性检验阴性为合格产品。农药残留定性检测呈阳性为不合格产品。

7.2 型式检验

符合本部分第4章规定的全部指标要求,判定为合格。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允许重新抽样复检,仍不符合,则判定为不合格。但农药残留指标不合格的,不得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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