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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范(二)
2006-07-25   查看次数:5240

集贸市场上市商品查验处理工作规范

(一)、“放心菜”查验工作流程
1、对叶类、果类、豆类抽检是否按“速测灵”和速测仪进行。
2、是否逐项分类做好检测登记。
3、及时对合格蔬菜发牌挂牌。
4、是否对检测出残留农药超标的蔬菜出具证明并及时报告,由有关人员现场销毁或集中销毁。
5、妥善管理好检测药物,废瓶及时回收,防止二次污染。
(二)、“放心肉、禽”查验工作流程:
1、对进场的肉类、禽类进行查验:肉类胴体是否有蓝(红)色讫印章、《确认单》,禽类是否有合格证,凡无印章、《确认单》、《合格证》的禁止上市,并应报有关部门查处。
2、对上市的禽类感官查验,发现蜷、惊的要及时隔离,并请相关部门鉴定,封杀病毒禽类和及时进行无害化消毒。
3、采取多种形式对上市鲜肉水份含量检测。
4、检测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5、对水份含量严重超标的肉类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放心豆制品”查验工作流程:
1、有无到岗逐个检查证、照齐全。
2、有无挂“牌”、挂“单”经营。
3、有无超保质期的豆类食品。
4、有无销售地下加工的不洁豆制品。
(四)、检测不合格商品处理流程。
1、检测员、查验管理人员对所查样品不合格的应及时封样,并对所抽样的商品进行封存。
2、对检测出残留农药超标的蔬菜,由检测点(室)出具证明,注明蔬菜的品名、数量、结果。对大批量的可由环保部门集中定点销毁,小批量或小数量的,市场主办单位会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对查验出手续不全或打水的问题猪肉、禽类制品,除市场停止销售、封存外,追溯其批发源头并予以查处。
4、无进货单、卫生标识、标签的豆类食品一经发现就地查扣处理。
5、其它上市商品经卫生、环保、农林、工商等部门抽检不合格或有残毒的,市场主办单位配合处理或销毁。

一般商品准入及索票、索证规范

1、市场主办单位或市场经营户应向商品经销商索要商品供货证明,了解商品的进货渠道。
2、市场应建立巡查制,定期检查商品进货凭证并配合工商、税收、卫生、质检等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3、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有权索要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
4、外地输入本地的肉、禽产品、必须向兽医部门申报,并提供《运输消毒合格证》《肉产品检疫合格证》《检疫合格证明》,经本地重新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
5、从外地批发市场批发的瓜果、蔬菜必须索要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发现问题及时查验物证来源。
6、对查验出来未经检疫,滚印的肉类禽类和无七标或标签、标识的食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查扣,并根据法规严惩。


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
“第一责任人”制度

市场主办者是市场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者,对市场物业管理、商品质量、交易秩序和消费者投诉等负有第一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场主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
二、加强对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场内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三、建立商品质量、消费者维权、交易秩序及消防、卫生、安保等制度和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保证制度的落实,为商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良的购物环境。
四、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栏),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机构的地此和电话,公示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受奖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五、设置市场商品行情公布栏,发布场内商品行情,设立服务台、意见箱、投诉电话、复验计量器具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六、核验市场内商品经营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并督促其悬挂于显著位置或统一悬挂。不得为无证照商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
七、与市场内商品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八、场内交易做到划行归市、划线定位,要求市场内商品经营者按核定的场地和市场核定的上市商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维护市场良好的交易秩序。
九、组织商品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督促其履行有关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十、建立对消费者的先行赔偿制度。市场内商品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从商品经营者获得赔偿的,市场主办者有义务根据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利用保证金向消费者实施先行赔偿。
十一、建立和组织实施重要商品索证索票制度,做好重要商品的备案,并督促场内商品经营者妥善保存进货凭证,建立购销台帐。
十二、建立、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卡制度,信誉卡应载明商品经营者名称、地此,商品名称、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时间、“三包”期限和投诉电话等重要事项,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十三、应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订市场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义务,按照职责要求,搞好市场管理工作。
十四、对市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机关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十五、变更市场登记事项、歇业或终止市场经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履行告知商品经营者的义务;市场歇业或注销的,应与商品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十六、本制度由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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