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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出口管理的有关事宜
2008-02-01   (查看次数:2469 )

日期:2008-01-31 09:15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农业部 海关总署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停止生产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公告,现将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出口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上述五种农药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按照《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要求管理,不再实行《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进出口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单位,应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登记,领取《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凭《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在签发年度内使用有效。

  本公告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环保总局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序号

中文名称

商品编码

1

对硫磷(ISO)及甲基对硫磷(ISO)

2920110000

2

久效磷(ISO)及磷胺(ISO)

2924120090

3

甲胺磷(ISO)

29305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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