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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 鲜食葡萄(下) NY-5086-2002 |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感官检验方法按NY/T470规定执行。 5.1.1 成熟度 充分成熟果粒应在98%以上。 5.1.2缺陷果 在同一批次产品中,各种缺陷果粒总数不得超过5%。 5.2 理化检验 按NY/T 470规定执行。 5.3卫生指标检验 5.3.1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5.3.2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5.3.3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规定执行。 5.3. 4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规定执行。 5.3.5 敌敌畏、杀螟硫磷的测定 按GB/T 5009.20规定执行。 5.3.6百菌清的测定 按GB 14878规定执行。 5.3.7溴氰菊酯、氰戊菊酯的测定 按GB/T 14929. 4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1.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前后两次产品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b)因人为或自然条件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的变化;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1.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志及果实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应根据土壤环境背景值及农药、化肥施用情况确定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 6.2组批规则 同一产地、同时采收的葡萄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3抽样方法 按GB/T 8855规定执行。 6.4判定规则 6.4.1每批受检样品抽样检验时,对有缺陷的样品做记录,不合格百分率按有缺陷的果重计算。每批受检样品的平均不合格率不应超过5%。 6.4.2卫生指标中有一项指标检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6.4.3为确保理化检验项目不受偶然误差影响,凡某项目检验不合格,应另取-份样品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若复检合格,则应再取一份样品作第二次复检,并以第二次复检结果为准。对包装、标志、缺陷果允许度不合格的产品,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理后申请复检。 7 标志 按照GB 7718的规定,包装箱上应明确标明产品名称、数量、产地、包装日期、生产单位、产品标准编号、储运注意事项等内容,字迹应清晰、完整,无错别字,具体标注按有关规定执行。 8 包装、运输 8.1 包装 8.1.1包装材料:包装材料主要有包装箱、塑料袋、衬垫纸、捆扎带等。 8.1.2包装箱:木条箱、纸制箱、钙塑瓦楞箱和塑料箱。 8.1.3纸制箱选用双瓦楞纸箱,外形为对开盖,扁长方形。 技术指标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8.1.4木条箱、塑料箱:规格为5kg-10kg果容量,纸制箱规格可分别为1kg-5kg不同的果容量,技术指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1.5塑料袋:用于调气、保温的塑料袋,必须采用食品包装允许使用的无毒、清洁÷柔软的塑料膜制作,技术指标应符合GB 9693标准要求。 8.1.6衬垫纸、捆扎带、胶水等物应清洁、无毒。衬垫纸应清洁、柔软,质量符合GB11680标准要求。 8.1.7果穗放入果箱中不宜放置过多、过厚,一般放置1 层-2层为宜。 8.1.8同一批货物的包装件应装入品种、等级和成熟度-致的葡萄产品。 8.2运输 8.2.1 装运时做到轻装、轻卸,严防机械损伤。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无污染。 8.2.2铁路、水路或公路长途运输时,应使用冷藏车或冷藏集装箱,运输中注意防冻和通风散热,避免日晒、雨淋。 9 储藏 9.1 长期储藏的葡萄必须进行预冷,在短时间内把葡萄体温降到0℃-1℃,以利于储藏。 9.2 临时存放必须在阴凉、通风、清洁、卫生的地方,严防日晒、雨淋、受冻,防止有异味物质和有毒物质的污染和病虫害侵染。 9.3长中期储藏保鲜,应在冷库中进行,库温保持在0℃-1.5℃,相对温度90%-95%。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物品-起储藏,并采用无公害保鲜剂处理,库内堆码应保证气流均匀地通过。葡萄出售时应基本保证品种果实具有原有的色、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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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云和县农业局
技术支持:上海复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博纳新技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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