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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问题与对策
2012-02-28  1781
 

 一、当前我国食品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断拷问应该引起深思。无疑,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现有监管体制下食品安全屏障屡屡被突破,说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落后

    众所周知,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如美国政府每年有7亿美元的经费支持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日本从1996年至2001年投资数亿日元,完成了标准化发展战略的制定任务。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但许多标准标龄过长,缺乏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而且在技术内容方面与WTO有关协定和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有较大差距。此外,我国标准还存在着技术内容落后、缺少科学依据、实用性不强、在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方面缺乏基础性研究等诸多问题。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我国还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并且存在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

  (二)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权责不清,监管效率低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主体必须是由国家创立的、依法行使国家法律并能对食品的再生产过程进行干预、控制和监督等强制性管理活动的政府专业机构。改革开放前,我国食品监管机构主要由农业部、卫生部和工商总局三者进行分段管理。改革开放后,我国虽然在机构设置、职能整合方面作了很多改进,但最终仍未摆脱多部门执法、职能交错、权责不清的状况,产生了协调性差、部门利益化、监管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具体体现以下几方面:首先,人为地割裂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完整环节,不利于实现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因为生产、流通、消费的界限是存在于理论上的,现实中许多企业单位在生产、流通、消费之间会大量结合,部分经营方式在环节上也会存在客观争议,界限较为模糊,这往往导致各部门监管对象上的模糊,因此,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一旦谁都不管,便由交叉变成脱节,在此情境下监管失效便成为必然。其次,由于立法的部门化,由地位平等的多部门进行管理,容易造成监管权力分割、监管标准混乱。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中,既存在政出多门和职能交叉严重的问题,又缺乏一个权威主体负责所有的食品安全执法。目前有包括工商、卫生、海关、公安、质量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9个部门都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但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生产链条的不同环节。这一方面存在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且都有执法权,而另一方面又存在执法的模糊或真空地带,因此,这种部门众多、分段执法的监管权分配和形式体制,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执法成本,还容易导致明显的执法漏洞,无法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大大削弱了食品监管的效率。再有,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促进食品安全的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往往是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被媒体披露之后,进行一阵风式的突击检查处理,等风头过去之后,制假售假行为便会再度泛滥,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三)现有的监管技术水平难以满足需求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投入偏低,因而在对一些重要的食源性危害的检测技术方面明显比欧美落后,例如美国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可检测325种农药,而我国还没有能同时测定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难以满足食品安全的技术要求。同时由于长期经费投入不足,一些县级及以下监管部门无法使监管人员受到严格、规范的业务培训,专业检测人员严重匮乏,而且因无法购置监督和检测设施,检测设备缺乏。例如很多基层监管部门对三聚氰胺、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都不具备快速诊断检测能力,必须送到省里甚至是要送到外省或农业部等部门去检测,这样就使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即时检测能力差,检验周期过长,并且检验检测信息各监管部门不能实现共享,重复抽检现象严重,难以满足监管的现实需求。

  二、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对策与建议

  由于现行的监管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 因此必须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现实情况,构建一个科学、高效和动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首先,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和食品质量国际标准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坚实保障,要尽快制订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从而为制定检测标准、质量认证以及监管政策等提供依据,适应新形势的现实要求,从法律上明确和协调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食品质量标准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和基础,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首要职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这些标准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允许量的具体限制,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以及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等。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一个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所组成的较为完善的国家食品质量标准体系,但远远落后现行的国际标准,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所有现行标准尽快进行调整,针对具体问题,对各种标准进行添加、修订和废除,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按照职能整合、统一管理的要求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创新

  监管主体的清晰管理是一些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的重要经验。首先,针对我国国情,要改变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不利局面,按照职能整合、统一管理的要求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创新,可以通过合理划分职能来建立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主要领导负责制,强化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起自上而下运转协调、综合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其次,要加强食品研制、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再次,要尽快建立食品生产中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加强对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涉及的销售、生产企业实行严惩,大大提高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更有效确保食品安全。

  (三)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在科学评估食品安全状况、促进食品市场良性竞争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今后要加大科研开发和科研投入力度,加强食品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相关人才队伍建设;要逐步实现政府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政府检验检测机构与监管部门脱钩,减少部门间的重复检验检测, 逐步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共享数据库;推动检验检测资源的合理区域分布,保证省、市、县三级机构结构最优化,实现检验检测职能的合理分工;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发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社会中介机构,实现检验检测体系的专业化、市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检验检测体系健康发展。

  (四)积极引导,建立良好食品安全监管环境

  监管环境是政府进行安全监管的重要条件,它包括消费者维权意识、企业自律、舆论影响等因素。因此,通过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和增加舆论的影响力为政府进行安全监管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首先,为解决食品安全信息不畅的问题、完善信息服务、引导生产和消费,可以把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规章除以文件的形式公开发行外, 还刊登在报纸、杂志和网络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经常召开听证会,征求大众对关注食品问题的建议,加大群众对企业的监督,提高公众维权意识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其次,利用行业协会的平台,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的信用记录制度、信用信息通报与共享制度,为企业的信用评级提供科学依据,增强信用评级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建立诚信激励机制、信用预警机制及失信惩戒机制,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降低监管成本。再者,积极利用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宣传政府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规范,宣扬诚实、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典型,加大对不法企业的曝光,营造良好经营氛围,倡导良性竞争,引导企业守法和诚信经营,形成全社会食品监管局面。

 

 

                              来源:浙江现代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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